電信法 第56-1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罰則 第56-1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