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31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一節 土地之取得與使用 第3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