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第28條 法規:電信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28條 前條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變更之。電信事業之營運未能確保通信之秘密或有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改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