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第6條 電信事業應建立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處理、回報及聯防等應變措施。資通安全事件發生後,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報之資通安全事件,辦理緊急應變措施並保存紀錄,回報主管機關備查,該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電信事業被指定為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應變措施,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