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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資通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電信事業應依主管機關通知,禁止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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