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第五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第25條 發信經營者為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生之額外通信成本或攜碼用戶資料庫查詢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