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6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由查詢機關負擔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