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 第12條 調處會應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一、電信事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三、出席調處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處人之姓名。四、調處事由。五、調處之內容。六、調處之場所。七、調處之年月日。主管機關應於調處證明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當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