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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調處會應將調處結果作成調處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一、電信事業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
三、出席調處委員及列席協同調處人之姓名。
四、調處事由。
五、調處之內容。
六、調處之場所。
七、調處之年月日。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證明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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