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
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會議時間及地點。
二、出席人員。
三、當事人及其代表。
四、契約爭議事項。
五、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
六、會議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