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第10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調處程序進行與期限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於調處會成立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次調處會議。調處會應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進行調處並作成調處紀錄記載以下事項,經當場朗讀後,由當事人及調處委員簽名或蓋章:一、會議時間及地點。二、出席人員。三、當事人及其代表。四、契約爭議事項。五、當事人及調處委員意見。六、會議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