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5條 電信事業因前二條以外之重大事故,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辦理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