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14條 法規: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三章 核配方式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