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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主管機關應於各該期程開始日之七日前公告或通知各該申請人。
但為辦理第十二條審查所為之通知或公告,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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