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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三項時程向其預付式、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向其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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