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選接服務提供者因實務技術之限制,無法依第三條第三項時程向其預付式、跨網漫遊等特定類別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者,應於三個月內檢具理由及其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向其用戶提供平等接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