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明確告知該用戶得要求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前項用戶如不行使指定之權利,得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用戶之指定,提供指定選接服務;用戶變更指定者,亦同。第一項告知,應包括用戶不行使指定之權利而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之長途、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及其資費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