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法規: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六章 附則 第21條 依本規則申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之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照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