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52條 法規: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8-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52條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