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51~54條(共 4 條) 法規: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51條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本會訂之。 第52條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第53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所定標準或建議採用施行。 第54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