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51~54條(共 4 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本會訂之。
軍事專用電信之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國防部依實際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主管機關得參照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所定標準或建議採用施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