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51條 法規: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4-08-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51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運用電波資源,對於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本會訂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