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固定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識別信號。
- 第42條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
- 第43條陸地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使用個別識別信號。
- 第44條海岸電臺對每一頻率序列,應以使用同一呼號為原則。
- 第45條呼號之分配,依主管機關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所定之我國各類電臺呼號分配表,使用下列三部分:一、BAA-BZZ二、XSA-XS…
- 第46條呼號應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為二個英文字母、一個英文字母加一個阿拉伯數字或一個阿拉伯…
- 第48條使用語音無線電通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識別之:一、海岸電臺:呼號,或海岸電臺所在地之地理名稱,並於其後加RADIO字樣或其…
- 第49條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一、海岸電臺識…
- 第50條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船舶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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