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一、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以四個數字組成。但不得以00(零零)開始。二、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以五個數字組成。三、預定之船舶電臺群,以五個數字組成,同一數字重複五次,或二個不同數字交替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