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號應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
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為二個英文字母、一個英文字母加一個阿拉伯數字或一個阿拉伯數字加一個英文字母。
呼號之組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且不得使用易與遇險信號或同性質之其他信號相混淆之組合,或留供無線電通信簡語之組合:
一、陸地與固定電臺:首二字元後再加一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後再加不超過三個數字。
固定通信以採用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加二個數字之組合為原則。
二、船舶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或首二字元加二個字母再加一個數字,或二個字元(第二字元為字母者)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三、航空器電臺:首二字元加三個字母。
四、船舶營救器電臺:用母船呼號加二個數字。
五、緊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電臺:用無線電示標之母船之摩氏字母B、呼號。
六、航空器營救電臺:用母機完整呼號再加一數字。
七、陸地行動電臺:首二字元(假設第二字為一字母)再加四個數字,或首二字元加一個或二個字母再加四個數字。
八、試驗電臺:
(一)一字元(提供之字元為B、F、G、I、K、M、N、R或W加一數字(0與1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之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或二個字元加一數字(0與1除外),加一組不超過四個字元,其最後字元必須為字母者。
(二)在一特殊情況下,為暫時使用之目的,主管機關得依據前目授予一不超過四個字元之呼號。
九、太空業務電臺:首二字元加二個或三個數字。
前項各款所指字母後之第一個數字不包括0與1。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0條船舶通信之識別,或以其他方式識別之電臺,或發射特性已刊載於國際文件中者,得免依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 第41條固定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識別信號。
- 第42條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
- 第43條陸地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頻率得使用個別識別信號。
- 第44條海岸電臺對每一頻率序列,應以使用同一呼號為原則。
- 第45條呼號之分配,依主管機關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所定之我國各類電臺呼號分配表,使用下列三部分:一、BAA-BZZ二、XSA-XS…
- 第47條提供國際公眾通信、業餘無線電及可能在國外發生妨害性干擾之其他無線電通信,其呼號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 第48條使用語音無線電通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識別之:一、海岸電臺:呼號,或海岸電臺所在地之地理名稱,並於其後加RADIO字樣或其…
- 第49條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一、海岸電臺識…
- 第50條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指配應依下列規定:一、船舶電臺選擇性呼叫號碼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需用於船舶通信…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