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發射識別信號時,每小時至少應發射識別信號一次,並於每小時前後五分鐘內為之。發射識別信號造成通信不合理中斷時,得於發射開始…
- 第38條數個電臺在共同電路內同時工作時,其為中繼電臺或使用不同無線電頻率並聯發射之電臺,每一電臺應發射各自識別信號或發射共同電路…
- 第39條船舶通信及衛星船舶通信之所有船舶及船舶地球電臺,及與其通信之海岸電臺或海岸地球電臺,其識別信號應使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
- 第40條船舶通信之識別,或以其他方式識別之電臺,或發射特性已刊載於國際文件中者,得免依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 第41條固定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識別信號。
- 第42條廣播電臺使用二個以上無線電頻率時,每一無線電頻率得使用供該無線電頻率單獨使用之個別呼號,或以報告地名與所用無線電頻率等適…
- 第44條海岸電臺對每一頻率序列,應以使用同一呼號為原則。
- 第45條呼號之分配,依主管機關參照國際無線電規則所定之我國各類電臺呼號分配表,使用下列三部分:一、BAA-BZZ二、XSA-XS…
- 第46條呼號應由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數字組成。國際序列內之呼號,其首二字元應為二個英文字母、一個英文字母加一個阿拉伯數字或一個阿拉伯…
- 第47條提供國際公眾通信、業餘無線電及可能在國外發生妨害性干擾之其他無線電通信,其呼號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之國際呼號序列分配表分配…
- 第48條使用語音無線電通信,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識別之:一、海岸電臺:呼號,或海岸電臺所在地之地理名稱,並於其後加RADIO字樣或其…
- 第49條船舶通信使用選擇性呼叫設備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所構成之選擇性呼叫號碼,其呼號及海岸電臺識別號碼之組成如下:一、海岸電臺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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