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衛星陸地行動通信之陸地行動地球電臺,於必要時,得與衛星水上行動電臺及衛星航空行動電臺通信。
- 第15條船舶電臺於海岸電臺要求與其通信時,得以海岸電臺相同之無線電頻率及容許差度發射。
- 第16條航空器電臺於遇險呼叫及搜救通信時,得依電聯會無線電規則第三十至第三十四章及第五十一章之規定,使用船舶通信用之無線電頻率。
- 第18條發射標識及使用頻寬,應符合附件二各類發射標識及必需頻帶寬度表之規定。
- 第19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力求準確穩定,並符合附件三無線電頻率容許差度表之規定。
- 第20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應符合附件四無線電最大容許混附發射功率階度表之規定。
- 第21條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發射減幅波。
- 第22條任何發射足以妨害合法無線電通信者,均為干擾行為。
- 第23條使用者為防止及減少干擾,應注意並遵行下列事項:一、避免非必要之通信及冗贅之信號。二、選擇無線電設備發射位置,應特別注意避…
- 第24條為避免干擾,使用者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一、無線電設備所發射之頻率、電功率,不符合主管機關指配。二、無線電設備產生不符規定…
- 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合法無線電通信:一、於合法無線電通信系統內之使用設備收得可感知之非法使用無線電…
- 第26條無線電通信相互間之干擾,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認定準用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無線電通信之電場強度超過前條第四款規定者,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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