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無線電頻率分配、指配及廢止 第12條 主管機關審查無線電頻率指配或變更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是否符合頻率分配表之規定。二、是否與經指配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三、是否符合國際電信公約或國際電信聯合會無線電規則(以下簡稱電聯會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四、是否與國際電信聯合會已計畫及登記之無線電頻率發生妨害性干擾。經主管機關審查,不予指配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