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無線電頻率指配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填具附件一無線電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無線電頻率。變更時亦同。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