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0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九章 附則 第5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