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法規: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3-17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八章 費用 第4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