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託管理契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下列事項:
一、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所定事項。
二、管理者未符第三十三條規定時之提前解約。
三、管理者之服務費率或收費機制。
四、管理者不得拒絕任一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之服務申請,且應以公平、合理原則處理之。
五、管理者對攜碼用戶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符合電信相關法令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確保其機密與安全。
六、管理者對有關機關(構)依法查詢攜碼用戶資料者,應依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之。
七、管理者應配合本會之監理。
八、管理者違反委託管理契約所定事項時之處罰或其他法律效果。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全體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監督集中式資料庫之建置、維運與管理,並辦理下列事項:一、共同成立集中式資料庫管理委員會(…
- 第32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共同與管理者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使用集中式資料庫服務之經營者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個別與管理者簽訂服務…
- 第33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委託之管理者,應為已登記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公司,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其為公司組織者,應符合下列…
- 第35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前,完成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 第36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進行管理者日常運作及前後任管理者交接事宜之監督。
- 第37條管理者之受託管理期限,每任最長為五年,並得連任;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管理者任期屆滿前一年起六個月內,完成管理者之續…
- 第38條管理者受任後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事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限期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
- 第39條續任管理者未能順利產生時,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應變計畫辦理。
- 第40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本辦法所為之共同行為,應共同負責。
- 第41條集中式資料庫應符合下列服務品質:一、全年至少須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之時間維持正常運轉,且正常狀況下,每個月停止服務時間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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