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經主管機關測試及格,領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始得申設業餘電臺,經取得業餘電臺執照及電臺呼號後,始得從事業餘無線電作業。外國人參加前項所定之測試,以持有居留證明或護照者為限;外國人申設業餘電臺,以取得居留證明及我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