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業餘電臺之設置 第20條 業餘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業餘電臺所屬者應於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起五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第一項執照遺失、毀損或其應載明事項變更時,業餘電臺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