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第7條 設置者完成微波電臺設置後,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微波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電臺設置地點或車牌號碼。三、設置者名稱。四、頻率及頻寬。五、發射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功率。六、天線廠牌、型號。七、有效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