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1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使用電信號碼。
- 第52條經營者提供語音服務時,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先處理。
- 第53條經營者設置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 第54條經營者應於核配使用之頻寬內規劃保護頻道。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非本業務使用頻帶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
- 第54-1條經營者所裝置之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連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
- 第55條(刪除)
- 第56條(刪除)
- 第57條(刪除)
- 第59條經營者及取得籌設許可者應依本會之命令共同成立行動通信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網路互連、網路漫遊及基地臺共構或共站等事項。經營者…
- 第60條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或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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