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得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
經營者未同時於營業區內所有縣市提供營運服務者,應以縣市為單位拓展營運,經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並經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合格後,始得營運之。
前項拓展營運時,得免除基地臺電波涵蓋率之審驗。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本會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本會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本會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有關系統審驗技術規範,由本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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