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所繳履行保證金,依下列規定分三階段發還:
一、於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有效期間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域之人口數百分之十,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時,經本會審驗合格及依規定取得特許執照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百分之十,或申請通知履約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百分之十之保證責任。
二、於營業區域百分之四十縣市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各該縣市人口數百分之七十,經本會審驗合格後,得再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百分之三十,或申請通知履約保證銀行再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百分之三十之保證責任。
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完成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半,經本會審驗合格後,得申請退還履行保證金之餘額,或申請通知履約保證銀行解除相當履行保證金餘額之保證責任。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得標者於本會得標通知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繳交履行保證金及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後,由本會核發籌設許可;未依規定繳交者…
- 第32條本業務之履行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最低特許費預收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億一千萬元,並應以下列方式擇一繳交:一、直接存入本…
- 第34條籌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六個月;得標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設並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
- 第35條得標者取得籌設許可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必要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於變更公司登記後三個月完成發行股票;其未能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
- 第36條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及核配頻率:一、系統架設許可及頻…
- 第37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所設置之基地臺,其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 第38條(刪除)
- 第39條得標者或經營者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於營業區域內任一縣市達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以上,並完成相關交換設備及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
-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得標者取得系統架設許可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
- 第42條(刪除)
- 第4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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