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辦理競價程序,於競價地點備置競價室。
非經本會同意,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不得攜帶任何通信設備進入競價室。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競價室內,僅得以事先經本會核准之方式與其公司聯繫。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於本會公告合格競價者名單後至決標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與他競價者或其授權代理人,就參與競價事宜為任何足以影響競價程序公平性或違反法令之行為;違反者喪失競價資格。
各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有影響競價作業執行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時,由本會命其改正,不改正者,喪失其競價之資格。
第二項競價者及其授權代理人至多三人,並應攜帶委任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始得進入競價室,非為本會所宣布休息時間或未獲本會同意前,不得離開競價室;競價者應於競價日三日前先將委任名單遞送本會。
引用本條的條文(2)
引用排行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依前節規定完成資格審查後,由本會公告含第十條規定之所有合格競價者名單。
- 第24條競價作業,由本會辦理之。
- 第25條競價日期、競價地點,由本會於競價日之七日前公告之。
- 第27條於競價程序進行中,如有不可抗力因素、發現競價者有重大違規或其他無法繼續進行競價程序之情形時,由本會宣布暫停競價程序之進行…
- 第28條競價程序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得標乘數比值,以當時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之報價為準。競價程序結束後,由本會公告各競價標的得…
- 第29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本會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二、…
- 第30條申請人對本會所為下列決定或處置,不得立即聲明不服:一、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二、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