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43-1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干擾處理 第43-1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干擾之原則如下:一、軍用與非軍用間之無線電通信干擾,由國防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會商協調處理。二、無線電頻率測定發生爭議時,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鑑定為準。三、本國使用者與外國使用者間發生之干擾,其發射地或干擾地之一在國內時,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