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改配,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電信事業前項申請經核准,及取得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後,檢具核准函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主管機關依前項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效期,與原頻率使用證明相同。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三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二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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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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