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1條 法規: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三章 電信事業頻率使用管理 › 第二節 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第22-1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