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船舶上裝設無線電收發信設備及遇險自動通報設備,供通信之用者,稱船舶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主管人員為船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