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船舶所有人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設置核准。但已於國外設置並經主管機關委託或認可之機構(以…
- 第19條船舶無線電臺依前條規定設置完成後,應向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審驗機構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 第20條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電臺者,船舶所有人應於前項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
- 第21條申請船舶無線電臺之設置使用、審驗及證照之核(換、補)發或註記變更,應依附表二檢附相關文件。
- 第22條船舶申請核配船舶用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航政機關或各級漁政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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