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
- 第8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之優先順序如下:一、遇險通信。二、緊急通信。三、安全通信。四、有關無線電導航定位之通信。五、有關與從事搜…
- 第9條船舶無線電臺發送遇險呼叫與遇險通報、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通報及緊急呼叫與緊急通報,應經船長或其職務代理人指示,始得為之。
- 第10條船舶在海上時,其船舶無線電臺應依下列規定守聽:一、裝有特高頻之數位選擇呼叫接收機者,應於特高頻第七十頻道連續守聽;設備可…
- 第11條船舶之遇險、緊急與安全通信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及通信作業,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 第12條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
- 第13條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通信之電臺,當遇險通信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
- 第14條船舶無線電臺不得濫發遇險信號,或與遇險信號容易混淆之信號。有前項情形時,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處理。
- 第15條船舶航行中,遇冰山、漂流物、暴風及其他對船舶航行構成嚴重危險性之情形者,應即利用安全通信,告知附近船舶及最近之海岸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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