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船舶通信 第12條 船舶無線電臺收到警報信號時,應立即停止可能妨礙該警報信號後續通信之電波發射,並注意守聽。船舶無線電臺收到附近船舶之遇險呼叫,尚無海岸電臺答覆時,應適時向其答覆或轉發其遇險通報,並將本船名稱、位置及到達現場所需之時間告知遇險船舶。不能立即前往援救時,應將原因通知遇險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