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3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之一資通安全管理 第31-3條 經營者如委託他人設計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訊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營者,經營者不得委託該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訊系統軟體設計、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