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2條 法規: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之一資通安全管理 第31-2條 經營者設置電信設備機房者,應建立人員進出管制工作日誌,記錄進出人員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所屬機關(構)、進出時間、進入目的及複查人員之複查紀錄等內容,工作日誌應至少保存六個月。前項電信設備機房包括網管中心機房。電信設備機房出入口應設置錄影設備監視並記錄之,錄影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經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經營者,經營者不得允許該人員進入電信設備機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