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三、申訴理由。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