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1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