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條經營者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
- 第29條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
- 第30條經營者執行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成本分攤時,其分攤基礎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第31條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
- 第32條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 第33條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所稱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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