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經營者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成本池庫細分時,其所包含項目間之動因有顯著差異之成本池庫,應再依動因予以細分。
- 第25條各項按用途別分類之成本應先依實際使用情形,歸屬至各經營者內部發生或受益單位,並依據發生或受益單位所從事營運作業活動之功能…
- 第26條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
- 第27條折舊費用應依其相關資產按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歸屬方式分離至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歸屬。
- 第28條經營者按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電信營運成本歸屬至適當細項成本池庫後,應依序執行下列成本分攤步驟:一、將各項一般管理功…
- 第29條分析網路元件動因時,應根據設備記錄將網路元件區分為訊務敏感項目及非訊務敏感項目。前項所稱訊務敏感項目,係指可供多位用戶共…
- 第31條備用容量資產相關營運成本,應按相關現行使用中資產之成本分攤方式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前項所稱備用容量資產係指為有效因應現行…
- 第32條經營者各種電信業務間互相供給或收受產品、服務、資產使用之內部交易計價,除第三十三條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六條規定。
- 第33條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所稱內部…
- 第34條成本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時,其成本結構應與個體會計損益表之成本結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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